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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政策

2019.6.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2019.10.2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2019.12.3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明确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020.7.5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明确指出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2020.7.21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提出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020.12.3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021.8.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2021.9.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随着国家部委对于推行保函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已有多个省市陆续发文响应,并积极发布推行保函应用等相关措施,为企业减负降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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