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保函的过程中,保函自身条款以及对于三方关系的阐述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受益人名称出现错误很有可能导致最终保函无法索赔,在保函中同样重要的关键因素或字眼还有很多,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保函的注意事项。
目前在国内市场中,对于保函的使用最多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当中,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往往被要求向项目出资者提交履约担保,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内市场分析之后从国外引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
保函三方关系的说明
保函被保证人根据担保的关联性要求,保函中的被保证人应当为参与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内的乙方,也就是投标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单位等。为了保证项目施工质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施工行为(债务)转让需经保函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所以通常情况,保函受益人将会在保函内明确约定保函项下被保证人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此种约定,对于保证人而言,属于合理约定,因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前对被保证人的信誉、履行能力等进行相关的调查,保函内要求不变更被保证人对于保证人把控风险更有利,保证人可支持此种条款。
保函受益人为招标人或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内的甲方,即项目的建设方或项目的业主或项目的所有权人。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前,对于保函受益人信誉、资金实力等进行了核查,若保函内约定受益人实现保函权益(债权)转让,或项目所有权等债权转让,将影响保证人的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的相关约定,只有明确禁止转让或仅对特定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来自保函受益人变更的风险,应在保函内予以明确。
保函担保人担保人一般由项目参与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内的乙方,也就是投标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单位等进行自主选择,经过招标人或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内的甲方,即项目的建设方或项目的业主或项目的所有权人同意后,由指定担保人进行担保,如果保函被担保人不能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保函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函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函保证时间
目前我国对于担保保证时间上已经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担保行为的保证时间要根据担保的性质不同进行不同定义,担保的性质分为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所以对于保函保证时间的解释目前是被分为两条。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函金额
保函担保金额在保函开立时应当是明确唯一的,但是合同经过被保证人不断的履行,最终未履行部分而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是否应当减少或保证人的责任金额是否应当从一而终的唯一性,这都将直接影响保证人的赔付,该如何约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中标价的10%,但是对于部分保函格式内约定利息,在赔付时加入利息后,将导致赔付金额大于担保金额,将不利于保证人的追偿。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对于利息的约定应予以删除,方可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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