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的基本分类
独立保证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保函会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开具方式分类
直接独立保函(Direct Bank Guarantee)和间接独立保函(Indirect Bank Guarantee)。关于不同开具方式的运作机制和法律关系,后面将作具体分析。
直接独立保函根据传递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直开保函和转递保函。之所以存在“转递”的问题,是因为有些中东国家如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以本国居民或法人为受益人的直接独立保函必须经本国银行验证并转递,以确保该保函条款符合本国法律。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受益人本国的一家银行作为“通知行”(Advising bank)向受益人转递保函。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同样在受益人本国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是真正的“保证人”,是直接对申请人及指示行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间接独立保函又称“转开独立保函”(下文将统一使用这一名称)。
因此,可以明确一点:直接独立保函的“转递行”和间接独立保函中的“转开行”在法律地位上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方面完全不同,下文将作详细分析。
根据功能用途分类
付款/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Refund Guarantee)
借款保函(Bank Guarantee for Loan)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补偿贸易保函(Guarantee under Compensation Trade)
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投标保函(Bidding Bond/Tender Security Guarantee)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
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 Warranty Bond)
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根据付款条件分类
1)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银行保函(Payment on first demand) 这种独立保函在实务中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见索即付或简单见索即付独立保函(Simple Demand Guarantee),此种保函只需要受益人向保证人出具并提交一份书面索款要求,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文件,保证人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因此,这种独立保函又被称作“自杀性保函”。 另一种则明确要求受益人的索赔文件须包括:
受益人出具并提交的书面索赔要求; 受益人出具并提交的关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声明书面声明,或受益人在其书面索赔要求中包含关于保函申请人违约责任事实的声明。 国际商会第 458 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URDG458,下文中对此公约有专门介绍)的条款就支持这种索赔要求。 2)要求提交第三方单据付款的独立保函(payment upon the third-party documents) 由于此种保函是以受益人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单据作为保证人付款的必要条件,因此,实践中也常被称为“跟单独立保函”(documentary guarantee),或者被称为“有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根据单据的提交者以及所提交单据的不同,这种独立保函在实践中也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要求受益人提交某种由中立第三方(公证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单据;另一种是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交某种由中立第三方(公证人)出具的证明其已履行基础合同的单据。对于后种情况,一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保函中规定的证明文件,保证人有权凭该证明对受益人的索赔止付。 3)要求提交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有条件独立保函(Payment upon arbitration award or court judgement order) 这种独立保函以受益人向保证人提出索款要求时,需要同时提交一份证实申请人对受益人负有责任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作为向受益人付款的必要条件。此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应该是在涉及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争议的主诉程序中做出的,应该含有对基础交易有关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完整评述。后面将对这种有条件独立保函进行单独分析。
根据其支付前提、付款性质分类
1)付款类保函,指保证人为某种必然发生的支付行为提供的担保。此处的“支付行为”指基础交易活动本身所需要的支付行为和支付义务。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借款保函、透支保函等都属于付款类保函。
2)信用类保函,指保证人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一方当事人(保函申请人)出现违约行为而使其在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发生支付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等都属于信用类保函的范畴。
上一篇文章:工程保函是什么,它有哪些优势
下一篇文章:政策利好丨各地大力推广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