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担保内容中关于串标、围标、陪标,所有投标人都应该知道?
很多投标保函中,担保内容要求加上担保内容:在招投标活动中被查实存在串标、围标、陪标、行贿等违纪行为的。那什么是围标串标陪标?常见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有哪些?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围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狭义上讲,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围标、串标、陪标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还严重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条款作了规定,但供应商围标、串标和陪标的现象却还是层出不穷。保函领域专业知识分享平台保函网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不仅是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有很多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这种现象更是需要警惕。那么哪些情形涉嫌投标人围标、串标和陪标呢?保函网特别进行了汇总整理: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门电话或网址就招标项目进行咨询的; (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3)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4)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5)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7)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8)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49)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1)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2)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6)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8)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59)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小编友情提示: 1.多家单位投标书显示同一机器码制作。(即:不能在同一台电脑上生成多家单位的标书)。同一台电脑不能生成多份投标文件,同一个ip不能上传多份文件。别嫌麻烦,有时候宁愿去网吧也不要图方便在同一台电脑上瞎折腾。目前很多分公司喜欢扎堆一起办公,这是很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查一个准。 2.多份预算显示同一份锁号(对于老板发过来的预算一定要“过锁”不能省那点预算钱)。预算这一块是关键,统一报价难免由同一个预算员来调预算,那就难免使用同一个版本!略懂一些预算的人,一看预算就清楚!这也就是你们去开建工等一些大型国企的介绍信时,一般要求他们自己公司做预算,而拒不接受老板预算的真正原因,不要误以为人家差那份预算钱,请专业人士做出规范的报价预算不亏关键时候能保命! 3.多家过锁在同一台电脑上完成报价文件(也就是,你的预算做好之后应该在不同的电脑上生成xml格式,生成之前必须得重新计算) 4.保证金是关键。不要轻易接受老板打保证金,没钱找银行或其他安全有保证的贷款渠道。采用银行投标保函时,尽量预留时间,多家公司办理投标保函时,错开保函办理时间,保函编号,保函格式,出函银行。 5.费用结算现金支付。 6.不要建项目群(qq、微信),这些都是潜在威胁,遇到几个搅屎棍,自己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7.工作还得当面谈!什么电话和微信、qq都不靠谱。 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对公平的招标投标的秩序的破坏,也违背了诚实信任的原则,是招标投标监管中重点关注和查处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加强自己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不应试图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谋取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