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近年来,保函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内外企业承包的工程业务中,并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完工保修的各个环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一环。然而,企业在享受保函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一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银行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申请人对银行作出的赔付进行补偿。从这里的关系可以看出:如果申请人不履约或违约,银行就有可能被受益人索赔;如果申请人破产或无力或不愿偿债,则银行就可能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得不到补偿。 目前,外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申请人容易因应对措施及经营决策不当而无法履约,可能导致保函业务出现一些垫款乃至索赔事件。因此,在接受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开立保函前,担保银行若尽可能将申请人资信的调查清楚,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保函业务发生索赔的可能性。同时,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存在,保函对申请人的履约行为进行担保,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 这就是银行在保函项下可能承受的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点,及时有效地预警、识别和缓释申请人违约风险,成为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主要是保证在收到受益人递交的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书及或有关规定的单据后,审查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而在我们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受益人往往要求的是见索即付保函即受益人的索赔仅仅是一份声明而无其它佐证文件。这样,担保银行就有可能遭受来自受益人的不合理的索赔,而根据保函条款的规定银行仍需付款。 保函业务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由于缺乏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完善的会计凭证进行制约,也不受资金的约束,其操作风险相对较大,作为经营保函业务的担保银行,随时存在由于内部管理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和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而引起的风险,譬如银行内部人员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开立银行保函、不认真审查保函相关情况和内容就开立银行保函等,这都将导致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威胁银行的安全。 因此,银行必须建立授权授信制度,严格业务操作规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加强保函业务管理。 保函条款的文本风险 保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措辞必须严谨,否则就可能形成所谓的文本风险。保函同其所依附的商务合同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从属性保函除外),虽然保函是根据合同/协议而来,但它又独立于合同/协议(这一点与信用证相同)这样受益人的索赔能否成立关键在于他的索赔是否满足了保函本身条款的规定。 因此,保函条款的拟订是否严谨合理,直接关系到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保函文本中模棱两可的措辞可能会被申请人或受益人利用,受益人会据此提出种种理由向银行索赔,而银行付款后又往往难以向申请人追索。因此,银行应当对保函文本的格式、内容、有效期、修改和撤销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地推敲和审定。 政策性风险 一个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保障其经济活动健康、平稳发展的有力武器。作为担保银行如果不能全面了解和熟悉本国对外、对内担保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盲目出具担保,就会因不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国家风险 所谓国家风险在这里指的是保函受益人所在国的各种风险。诸如政治局势的稳定程度,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开放程度,外汇管制条例和本国法律、惯例等都将构成对担保银行最直接的风险。此外,涉外保函业务还具有因汇率变动而导致损失的汇率风险。 保函的前期审查包括开立保函前对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资信、资格审查;对受益人的资信调查以及所在国经济环境、政治局势和法律、惯例的了解和保函条款的审查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的审查则应结合当时、当地环境和国际间的经济情况以及项目可产生的长远效益来进行考量。 为此,一是加强客户准入控制。保函客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以及贷款客户准人标准和行业政策底线要求;积极发展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工程维修保证等建筑工程类保证业务;谨慎开展借款保证等融资性保证业务;按照银监会监管要求防范国别风险,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加强客户评价。银行要加强客户保证项下规定义务资质和能力审查,加强保证业务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认真审查客户是否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具有一定盈利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根据保证事项的种类和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担保评价,认真审视客户抵押担保条件和反担保条件是否充足;严格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充分关注客户违约概率。 此外,针对同一客户的授信和风险控制应由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统一掌握。银行要避免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对客户授信造成多头授信的风险。 银行开立的保函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必须符合规范,措辞必须严谨,防止受益人利用保函中模棱两可的表述,提出种种理由进行索赔,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对于索赔条件,银行应当注意将事实条件转化成单据化条件,将无条件的见索即付转换成有条件的凭单付款。 银行应根据保函性质对保函的内容和条款进行重点审核。例如,要求保函金额必须明确,而且与合同价款的比例合理;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明确或可以推定,避免敞口;预付款保函应有须在收到预付款后方可生效的约束性条款;特殊贸易保函应落实返销合同,尽量争取将回购产品的信用证作为付款单据之一;大型项目或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应加列随项目或合同进展担保金额逐步递减条款,并明确递减的条件,最好是单据化的条件,以便于银行把握和减少纠纷。 此外,如果客户要求银行开立可转让保函,银行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受理,因为可转让保函的索赔随意性较大,担保行承担着很大的风险。 担保银行应充分运用经济金融法规、条例,建立以风险转化为主要内容的风险体系,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干预、排除或转化。 例如:将表外业务视同表内授信业务一样管理,进一步关注经济形势对保函业务的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影响,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动和自然灾害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骤增的背景下,提高职业敏感性和風险识别能力,加强风险预警,及时发现索赔倾向,主动应对和化解风险; 同时,将国别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及时报告风险暴露情况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需加强保函项下的项目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掌握保证责任范围,审慎评估保证期限,增强审批过程中的审慎性,合理确定审批期限和审批条件,防范保函超审批期限引发的各类风险,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部分人员对保函业务的“低风险”性质存在理解偏差,轻视违规操作对“低风险”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存在松解麻痹思想,相关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是产生合规性风险和其他各类风险的主要原因。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应遵循“授权有限,逐级制约”的原则。因此,必须加大合规理念的传导力度,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提高对保函业务风险属性的正确认识,充分认识保函业务由“低风险”演变成“高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 提升操作人员对现行制度规定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规章制度执行力,督促其认真、规范地履行相关职责,严格遵守所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 加强关键风险点的控制,加大对内控相对薄弱、案件易发部位的检查监督力度,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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