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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保函政策有变!
01

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2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03

金额和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




04

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


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


建设单位有5种行为之一的(详情见原文),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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